《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风险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补缴及滞纳金风险
工伤待遇全额承担风险
影响企业信用与声誉
社会保障权益空窗期
未来权益受损
对用人单位:
对劳动者:
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是明确的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而言,将面临行政处罚、经济补偿、全额承担工伤待遇等多重法律与经济风险;对劳动者而言,将导致自身社会保障权益受损。 无论在试用期还是正式期,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都是劳动关系中不可回避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应杜绝此类违法操作,劳动者也应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