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算作已经发放了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对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特殊劳动报酬,其性质与普通工资或福利有所区别。以下是对您问题的具体分析: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结论:公司通过折算饮料成本来发放高温津贴的做法,不符合法律法规对高温津贴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规定,因此不能视为已经发放了高温津贴。您有权要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以货币形式补发或足额发放高温津贴。
建议:
综上,用人单位以实物折算高温津贴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您应积极采取行动,确保自身获得法定的高温津贴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