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该条文确立了新生儿出生登记的基本原则,但未对父母户籍类型(家庭户或集体户)做出具体限制,仅规定了申报登记的时限和主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 该文件旨在解决包括新生儿在内的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强调依法登记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并要求各地不得自行设定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户口登记条件。
结论:新生儿户籍不一定必须落在家庭户一方,其可以随父或随母落户,选择家庭户或集体户均可。但具体操作需符合当地户籍管理规定。
建议:
总之,虽然法律未强制新生儿必须落户家庭户,但实践中需以地方公安机关的具体规定为准。及时咨询并按要求准备材料是顺利完成新生儿户籍登记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