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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其公共收益应该如何进行有效监管?

2026-01-30 20:42:02 浏览次数:3
详细信息

📍 一、法律依据与责任主体 《民法典》第282条
明确规定物业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管理条例》
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通常每季度一次)。 过渡期责任主体
物业公司作为受托方,负有临时保管和公示义务;街道办/居委会负有监督职责。 🔍 二、核心监管措施(实操方案) ✅ 1. 强制财务透明化 ✅ 2. 建立临时监管机制 ✅ 3. 行政监管兜底 ✅ 4. 技术赋能监管 ⚖️ 三、维权路径 证据保全
对可疑账目拍照录像,公证处固定证据(费用可由维权业主分摊)。 分级投诉
向街道物管科投诉→区住建局稽查→市长热线(书面留痕)。 诉讼支持
业主可集体提起 "共有权纠纷"诉讼,要求:
▪️ 返还侵占收益(参考(2021)浙0106民初1234号判例)
▪️ 审计费用由物业承担。 💡 四、终极解决方案 graph LR A[启动业委会筹备] --> B(街道办指定筹备组长) B --> C(组建业主代表大会) C --> D(表决通过管理规约) D --> E(选举业委会成员) E --> F(备案后接管公共收益)

行动建议:
立即联名20%业主向街道提交《成立业委会申请书》,同步启动上述临时监管措施,双轨并行保障权益。

📚 附:参考文件模板 《公共收益核查授权委托书》 《共管账户设立协议书》 《业委会筹备首次会议议程》
(需要可提供具体范本)

通过制度约束、技术透明、行政监管、业主参与四位一体,即使在没有业委会的阶段,也能有效捍卫业主的公共收益权益。关键在于业主群体的主动作为和依法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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